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客家委員會>客家事務目最後異動 20190327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600 119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80004 02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客語能力認 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0000141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30008663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70008472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8610032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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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十九歲以下者,免收報名費。
第 3 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
第 4 條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置於報名網站供考生下載使用,不另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