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客家委員會最後異動 20130501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籌字第 0980011 8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客家委員會客發行字第 10200021032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園區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如下:
一、演藝廳:包括表演空間、排練室及等候大廳。
二、戶外廣場。
第 3 條
本園區場地開放,應徵收場地設施使用費,並得酌收保證金;其收費基準
如附表。
第 4 條
本園區場地開放所收取之場地設施使用費將依法全數繳入國庫。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