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客家委員會>客家事務目最後異動 20240703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行 字第 1010005899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公 字第 1088300126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條條文 (原名稱: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備使 用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 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推字第 1130001894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簡報室、研習教室、國際會議廳、室內斜坡廣場、戶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尞前方廣場及行政區三樓平臺。
第 3 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基準,規定如附表。
第 4 條
前條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