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推字 第 1138300476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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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場地為臺灣客家文化館好客劇場。
本好客劇場收費標準如附表。
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