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推字 第 114830041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推字 第 1158300025 號書函勘誤第 3 條附表及條文對照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所稱場地為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露營區。
本露營區收費標準如附表。
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使用規費,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本園區與各機關學校共同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協助事項活動時,經本中心核准後,得免收取或優惠相關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