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0408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48801 號令 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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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外交部組織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1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護照之核發及各項加簽事項。
二、關於外國護照之簽證事項。
三、關於領事事務之各項證明、僑民領務、船員及其他在外工作人員及綜合性業務事項。
四、關於領事事務電腦資訊系統業務事項。
2前項第一、二款所列事項,其他機關非依法不得干預。
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本局置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十五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九十三人至九十五人。
1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分支機構;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本局對外公文,以外交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外交部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