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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僑務委員會(83)僑參字第 4980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僑務委員會(86)僑法字第 86000449 6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闡揚中華文化,擴大為僑社服務,發揮海
2外社教功能,特訂定本規程。
1本會在海外設置之服務中心,定名為「○○ (地區名) 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2」。
1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 ,應選擇海外重點地區,依實際
2需要購置或租賃,如屬購置,依國有財產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3之。
4中心設置地點、規模大小及服務項目,由本會會同外交部評估後,報請行
5政院核定之。
1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會駐外人員兼任,其人員及經費均受本會及駐外館
2處指揮監督。
1中心設管理委員會,審核各項年度華僑文教活動及中心營運規劃管理事宜
2,由本會聘請駐外館處人員、當地之僑務委員、僑務顧問及具有聲望之僑
3界人士共同組成,並以駐外館處負責人為召集人,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
4管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1中心會計業務,由主任就中心工作人員中指派一人兼辦,負責中心各項經
2費登錄事宜;並置會計帳表,每月陳報本會。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