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外交部最後異動 20120901已廢止
沿革(29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經濟部(89)經人字第 89300609 號令、 外交部(89)外人一字第 8940007347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經濟部(90)經人字第 0900011960 號令 、外交部(90)外人一字第 904000765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 條條 文及編制表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90)台外字第 075867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經濟部(91)經人字第 09109000040 號 令、外交部(91)外人一字第 0914000355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4 條條文及編制表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91)院臺外字第 0910004973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外交部外人一字第 0910110991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暨編制表;並改由外交部為單一主管機關; 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中華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新名稱:中華民 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外交部外人一字第 09240022660 號令 發布併予廢止「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編制表」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外交部外人一字第 09240081710 號令 訂定發布「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編制表」;並溯自九十一 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外交部前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外人一字第 09240022660 號令修 正發布並溯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生效之「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 代表團編制表」,因發布程序及追溯日期尚有疑義,奉行政院指示,應 重新訂定發布該編制表。)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 10641506200 號令發 布廢止;並溯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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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辦理世界貿易組織相關事宜,設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 (以
下簡稱代表團) ,特參照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規
程。
第 2 條
代表團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有關經貿業務,並受經濟部之指揮監督。
第 3 條
代表團置常任代表一人,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4 條
代表團置副常任代表、參事、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及主事。
第 5 條
前二條代表團人員,得依世界貿易組織之要求,使用適當之對外職銜。
第 6 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徵求外交部同意,派遣人員在代表團內
辦理主管業務,並由外交部依第四條所定職稱,給予適當名義對外。
第 7 條
代表團得視實際需要,就地遴用本國或外國籍人員為雇員。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