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職員退休撫卹暨資遣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外交部最後異動 20020313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四日外交部(70)外非三字第 07405 號函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外交部(71)外非三字第 17115 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外交部(91)外經貿三字第 09101035010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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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 (以下簡稱本處) 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
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暨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之一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由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核委並核定薪給者而言。
第 3 條
退休金及撫卹金之給與,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標準發給,但以發
給一次退休金或撫卹金為限。
第 4 條
依本辦法退休、撫卹或資遣之人員,以外交部為核定退休、撫卹或資遣之
機關。
第 5 條
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在外交部國際技術合作經費項下支應。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