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事細則
命令廢止法規>外交部最後異動 20120907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外交部(81)外領人字第 81325398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外交部外授領人字第 1017400427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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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
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 4 條
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
第 5 條
第一組分二科辦事,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護照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 護照設計、委印及配發。
(三) 駐外單位護照相關業務之督導。
(四) 涉及有關護照之非法案件。
(五) 依法扣留或撤銷護照案件。
(六) 旅外大陸人士申請護照及入境案件。
二、第二科
(一) 領務業務資訊化之規劃及執行。
(二) 護照製作系統之管理、維護及發展。
第 6 條
第二組分二科辦事,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境內持用外國護照或外國旅行文件人士之各類簽 (許可) 證申請案
件。
(二) 駐外單位有關外交、禮遇及居留簽證之請示案件。
(三) 各國僑民之停留、居留、管理或遣返案件之聯繫協調。
(四) 協辦因公務出國人員外國簽證申請案件。
(五) 外籍人士來華非法工作或從事不法活動之案件。
(六) 境內無國籍人士旅行文件之核發事項。
二、第二科
(一) 簽證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 駐外單位有關停留簽證之請示案件。
(三) 涉及有關簽證及外國護照之非法案件。
(四) 駐外單位簽證相關業務之督導。
(五) 無簽證入境案件之協調處理。
第 7 條
第三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有關文件證明及領務規費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辦理各類文件證明。
三、海外綜合性保僑、便僑事務。
四、駐外單位領務之授權及轄區之劃分。
五、領務章戳及其他領務用具之設計及委製。
六、領務工作量之查核統計。
七、駐外單位相關業務督導。
第 8 條
第四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本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
二、護照製發業務之規劃及統計分析。
三、領務櫃台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護照製發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文電繕打、收發及建檔稽催。
二、印信掌理及總務。
三、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為民服務之策劃。
四、領務講習及視察。
五、本局其他行政事務。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本局組織條例、辦事細則與人事規章之修訂擬議。
二、本局及各分支機構人事管理及查核。
三、本局及各分支機構權責劃分之擬辦。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歲入歲出概算、預算及決算。
二、預算之分配、執行及考核。
三、經費審核、收支憑證之編製及保管。
四、規費收入之處理。
五、公務統計編報。
六、各分支機構經費報銷審核。
七、其他有關本局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 12 條
本局分支機構之設立由本局規劃後報外交部核定之。
第 13 條
各組、室之職掌,得視實際需要由本局研擬調整並報請外交部核定之。
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