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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核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七月二日行政院(49)台財 3636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67)台僑 7268 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9 條 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三日僑務委員會(77)僑參字 39880 號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 (原名稱:戡亂時期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新名稱:華僑熱 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90)僑法字第 0902019757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為獎勵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1本辦法所稱熱心公益自動捐獻,包括勞軍、救災、慈善、文化教育,及其
2他指定用途或不指定用途之一切捐獻。
獎勵方式如左:
一、獎狀。
二、獎牌:分金質、銀質兩種。
三、匾額。
1華僑捐獻財物均以新台幣為計算單位,依左列標準分別獎勵:
一、一次捐獻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獎狀。
二、一次捐獻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銀質
2獎牌。
三、一次捐獻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金
3質獎牌。
四、一次捐獻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匾
4額。
五、一次捐獻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由行政院院長頒給匾額。
六、一次捐獻五千萬元以上或累計達一億元以上者,得依褒揚條例呈請總
5統題頒匾額或明令褒揚。
1華僑經募財物達第四條各款規定標準數額五倍以上者,得比照同條各款規
2定另行給獎。
1華僑各項捐獻,除前條之捐獻外,應解繳國庫統一經收,依照第二條規定
2分別收存或轉撥,一律由財政部填發甲種收據,其屬於轉撥部分,應由領
3款人另具謝函寄達捐款人致謝。
4前項捐款如由捐款人直接匯寄經募機關者,應即轉解國庫依照規定手續辦
5理。
1中央或地方機關收轉華僑之捐獻,應即將捐款人姓名、地址、款額及用途
2詳實列表函送僑務委員會登記核獎。
本辦法於華僑所組織之法人及團體準用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