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僑務委員會>僑民權益目最後異動 20070323
沿革(2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證服字第 0963007908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僑務委員會受理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每份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