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20001129已廢止
沿革(15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國防部(57)委才字第 1798 號令、教
  育部(57)軍字第 10935  號令、內政部(57)台內役字第 272116 號
  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國防部(78)恕惻字第 0101 號令、教育
  部(78)台軍字第 63713  號令、內政部(78)台內役字第 661887 號
  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7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國防部(83)伸信字第 8407 號令、教育
  部(83)台軍字第 057659 號令、內政部(83)台內役字第 838475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004376 號令、
  教育部(89)軍字第 89015397 號令、內政部(89)內役字第 890217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13689
  號令、教育部(89)台軍字第 89128170 號令、內政部(89)內役字第
  8903831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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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大專預備軍官複選,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等有關部門組成「大專 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之。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防部副參謀總長 (執行官) 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至五人,分由國防部、教育部、內政部各派次長一人擔任,委員二十人 ,由左列人員擔任: 一、國防部人力司司長。 二、國防部法制司司長。 三、國防部主計局局長。 四、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副主任。 五、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執行官) 。 六、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室次長。 七、國防部軍醫局局長。 八、陸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九、海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空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一、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二、軍管區司令部參謀長。 十三、憲兵司令部參謀長。 十四、中正理工學院院長。 十五、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 十六、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 十七、教育部軍訓處處長。 十八、內政部役政司司長。 十九、台北市政府兵役處處長。 二十、高雄市政府兵役處處長。
第 4 條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預官複選各項計劃及作業程序之審定。 二、預官複選業務之督導。 三、預官複選錄取標準及名額之決定。 四、分組考試督導及考試成績之審定。 五、預官初選複選各階段重要問題之處理。 六、預官考選成果之檢討與改進。 七、預官複選經費之審核與撥發。 八、考選工作人員獎懲之審核。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兼任,副執行長二人, 分由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執行官) 及教育部軍訓處處長兼任 ,秉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預官複選全般事宜,並視當年預 官複選工作需要,得設置若干工作小組,處理複選全般作業,其編組另定 之。
第 6 條
本會於預官每年考選期間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負責召集,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任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主持之。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