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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3 )輔人字第 05053 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0)輔 人字第 01987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1) 輔人字第 00971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020078753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基金會設置委員九人,由輔導會會同左列各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行政院主計處。
二、財政部。
三、國防部。
2前項各機關各指派代表一人,其餘六人由輔導會指派。
基金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委員互推擔任之。
基金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議。
1基金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處理有關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基金會行政事
2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
1基金會置會計主任、稽核、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基金會之歲計、會計事
2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除第二條所述各機關指派代表
2外,所需工作人員,均由輔導會現有人員中調兼之。
基金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基金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