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20131030已廢止
沿革(13 筆)
1.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五月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9
  )輔人字第 11280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7
  )輔人字第 05192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0)
  輔人字第 05627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2)輔
  人字第 191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暨編制表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7)
  輔人字第 1384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及編制表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020078753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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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 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與農業相關之休閒、觀光事業,特依輔導會組織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各地區設置農場。 前項農場之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 2 條
農場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銷輔導組:榮民農業產銷技術輔導及直營農業生產事項。 二、觀光行政組:觀光遊憩、休閒農業及行政等事項。
第 3 條
農場置場長,綜理場務,副場長襄助之。
第 4 條
農場置組長、技師、專員、輔導員、副技師、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 、辦事員。
第 5 條
農場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農場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農場為推展與農業有關之休閒、觀光業務,得設國民賓館等設施;所需人 員,於編制員額內調配。
第 8 條
農場為引進農業產銷新技術,得設示範推廣區;所需人員,於編制員額內 調配。
第 9 條
農場為輔導推展農業產銷業務需要,得設分場,冠以所在地地名;置主任 、副技師、技術員。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編制表 ├────────────┬─┬─┬─┬─┬─┬─┬─┬─┬─ │職 官 員 場 │ │ │福│ │ │ │ │ │合 │ │武│清│壽│彰│嘉│屏│台│花│ │ │陵│境│山│化│義│東│東│蓮│ │ 別│農│農│農│農│農│農│農│農│ │ 稱 等 額 │場│場│場│場│場│場│場│場│計 ├──────┬─────┼─┼─┼─┼─┼─┼─┼─┼─┼─ │場長 │簡任 │1 │1 │1 │1 │1 │1 │1 │1 │8 ├──────┼─────┼─┼─┼─┼─┼─┼─┼─┼─┼─ │副場長 │薦任至簡任│1 │1 │1 │1 │1 │1 │1 │1 │8 ├──────┼─────┼─┼─┼─┼─┼─┼─┼─┼─┼─ │組長 │薦任 │2 │2 │2 │2 │2 │2 │2 │2 │16 ├──────┼─────┼─┼─┼─┼─┼─┼─┼─┼─┼─ │技師 │薦任 │3 │3 │3 │3 │3 │3 │3 │3 │24 ├──────┼─────┼─┼─┼─┼─┼─┼─┼─┼─┼─ │ │ │ │ │ │ │ │ │ │ │ │專員 │薦任 │1 │1 │1 │1 │1 │1 │1 │1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輔導員 │薦任 │2 │2 │2 │2 │2 │2 │2 │2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5 │5 │5 │5 │5 │5 │5 │5 │40 ├──────┼─────┼─┼─┼─┼─┼─┼─┼─┼─┼─ │組員 │委任或薦任│3 │3 │3 │3 │3 │3 │3 │3 │24 ├──────┼─────┼─┼─┼─┼─┼─┼─┼─┼─┼─ │技術員 │委任 │5 │5 │5 │5 │5 │5 │5 │5 │40 ├──────┼─────┼─┼─┼─┼─┼─┼─┼─┼─┼─ │技術助理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 │辦事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1 │1 │1 │1 │1 │1 │1 │1 │8 ├─┬────┼─────┼─┼─┼─┼─┼─┼─┼─┼─┼─ │會│會計主任│薦任 │1 │1 │1 │1 │1 │1 │1 │1 │8 │ ├────┼─────┼─┼─┼─┼─┼─┼─┼─┼─┼─ │計│ │ │ │ │ │ │ │ │ │ │ │ │佐理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室│ │ │ │ │ │ │ │ │ │ │ ├─┴────┴─────┼─┼─┼─┼─┼─┼─┼─┼─┼─ │ 小 計 │31│31│31│31│31│31│31│31│24 ├─┬────┬─────┼─┼─┼─┼─┼─┼─┼─┼─┼─ │分│主任 │薦任 │1 │ │ │1 │1 │1 │4 │3 │11 │ ├────┼─────┼─┼─┼─┼─┼─┼─┼─┼─┼─ │ │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1 │ │ │1 │1 │1 │4 │3 │11 │ ├────┼─────┼─┼─┼─┼─┼─┼─┼─┼─┼─ │ │技術員 │委任 │1 │ │ │1 │1 │1 │4 │3 │11 │ ├────┴─────┼─┼─┼─┼─┼─┼─┼─┼─┼─ │場│小     計│3 │ │ │3 │3 │3 │12│9 │33 ├─┴──────────┼─┼─┼─┼─┼─┼─┼─┼─┼─ │合     計│34│31│31│34│34│34│43│40│28 ├─┬──────────┴─┴─┴─┴─┴─┴─┴─┴─┴─ │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武陵農場設宜蘭分場;彰化農場設新竹分場;嘉義農場設嘉 │ │ 台東農場設知本、長良、鹿野及東河分場;花蓮農場設光華 │ │三、本編制表技術員職務,清境、福壽山農場各三人得列薦任 ( │ │ 、彰化、嘉義、屏東、台東、花蓮農場各三人得列薦任 (係 │註│ 人合併計給) 。 └─┴──────────────────────────── ──────────────┐ │ ─┬────────────┤ │ │ │ │ │備       註│ │ │ │ │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 │內武陵、台東、屏東、彰化│ │農場各一人,俟現有輔導員│ │出缺後改置。 │ ─┼────────────┤ │一、內武陵、台東、屏東、│ │ 彰化農場現有輔導員各│ │ 一人,出缺後改置專員│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 │ 用。 │ ─┼────────────┤ │ │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內各三人得列薦任。 │ ─┼────────────┤ │ │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 │ 用。 │ │二、內各一人得列薦任。 │ ─┼────────────┤ 8 │ │ ─┼────────────┤ │ │ ─┼────────────┤ │ │ ─┼────────────┤ │ │ ─┼────────────┤ │ │ ─┼────────────┤ 1 │ │ ─┴────────────┤ 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七│ │ 南分場;屏東農場設高雄分場;│ 、西寶及泰來分場。 │ 係本職稱尾數一人計給) ,武陵│ 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分場技術員一│ │ ──────────────┘
第 11 條
農場及分場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 當人選,得另行遴選之。
第 12 條
農場及分場之人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 會核准遴用之。
第 13 條
農場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