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4 )輔人字第 8593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9 )輔人字第 11280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0)輔 人字第 03102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6) 輔人字第 02462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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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理處務。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
一、漁務組。
二、業務組。
三、輔導室。
四、秘書室。
1本處置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技師、總船長、總輪機長、專員、
2副技師、輔導員、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譯電員、辦事員,並得酌
3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1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
2務。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
1本處為辦理漁輪海上電訊聯絡工作,設電台一所,置電訊督察、台長、報
2務員,分掌各項業務。
1本處為辦理漁輪修繕工程,設修理工場一所,置主任、副技師、技術員、
2技術助理員,分掌各項業務。
1本處為辦理製冰冷藏業務,設製冰冷凍廠一所,置廠長、副技師、技術員
2、技術助理員,分掌各項業務。
1本處為製造及修理漁撈用具,設漁具工廠一所,置主任,並得酌用雇員,
2掌理有關業務。
1本處為辦理機件、物料、油料等庫儲業務,設倉庫一所,置主任,並得酌
2用雇員,掌理有關業務。
1本處為辦理海外運銷、轉口及漁輪補給等業務,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國
2外設連絡站,其人員經輔導會核准後,就本處編制員額內人員調派之。
1本處及所屬電台、場、廠、倉庫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由本
2處統一調配。
1本處及所屬電台、場、廠、倉庫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
2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1本處及所屬電台、場、廠、倉庫各級職員,應視業務實際需要,就本規程
2編制表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1本處為提高技術水準,得經輔導會核准後與外界合作或聘請專家學者二人
2或三人為顧問。
本處船員之編組及其管理要點另定之。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