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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三月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46)輔 人字第 03295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2) 輔人字第 06064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十月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5)輔 人字第 08218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9 )輔人字第 1128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7) 輔人字第 04839 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3 )輔人字第 01301 號令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9) 輔人字第 0152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其業務職掌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中定之:
一、生產組。
二、業務組。
三、輔導室。
四、秘書室。
1本處置組長、主任、秘書、技師、副技師、輔導員、助理輔導員、技術員
2、業務員、組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1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並兼辦
2統計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1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場,依業務性質,分場設置員額如左:
一、置主任、技師、副技師、輔導員、技術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
2理員、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事項。
1本處及分場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2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1本處得視魚殖地區之分佈,酌設養殖中心、工作站及加工廠;養殖中心及
2加工廠置主任,工作站置站長;其人員均就編制員額調配。
1本處各級職員,應視實際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
2之。
1本處為擴展養殖業務,提高技術水準,得經輔導會核准後,聘請專家學者
2一人至二人擔任顧問。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