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礦業開發處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00730已廢止
沿革(23 筆)
1.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49)台防字第 3616 號令核定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八月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49)輔
  人字第 3154 號令修正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53)台防字第 8918 號令核定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3
  )輔人字第 08439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59)台院人政貳字第 16348  號
  令核定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9
  )輔人字第 11280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63)台防字第 8747 號令核
  定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3)
  輔人字 17649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七日行政院(67)台防字第 4912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7)
  輔人字第 07736  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4)輔
  人字第 04038  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3)輔
  人字第 0961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
8.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9)
  輔人字第 08415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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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礦業及南海資源開發,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榮民 礦業開發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置副處長襄助之。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 一、企劃組。 二、工務組。 三、運銷組。 四、秘書室。 五、輔導室。
第 4 條
本處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副技師、輔導員 、組員、技術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雇員,掌理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礦場 (冠以所在地名) 及南海工作站,編制如左: 一、礦場: (一) 置場長、技師、副技師、醫師、技術員、幹事、技術助理員,掌理 各項業務。 (二) 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二、工作站:置站主任、技術員、技術助理員,掌理各項業務。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處人員之遴用,除專業技術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用 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條
本處人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
第 12 條
本處為提高技術水準,得與外界合作或聘請專家學者為顧問。
第 13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