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業講習所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19940830已廢止
沿革(13 筆)
1.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47
  )輔人字第 2911 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六月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2)輔
  人字第 4813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9)
  輔人字第 11280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2)
  輔人字第 9373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71)台防字第 11989  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1
  )輔人字第 12554  號令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3)
  輔人字第 15350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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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使健愈榮民適 應正常生活,充實就業技能,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 就業講習所 (以下簡稱講習所) 。 前項講習所設置數目及容納名額由輔導會按照計畫定之。
第 2 條
講習所置所長,綜理所務,副所長襄助之。
第 3 條
講習所設左列各組、室: 一、訓練組。 二、保健組。 三、輔導室。 四、祕書室。
第 4 條
講習所置組長、室主任、技師、輔導員、醫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 藥劑員、護士、辦事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5 條
講習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暨人事查核業 務。
第 6 條
講習所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
第 7 條
講習所人員之職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講習所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確無適當人選 ,得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9 條
講習所各級職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編制表所定員額內經輔導 會核准遴用之。
第 10 條
講習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