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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47 )輔人字第 2911 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六月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2)輔 人字第 4813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9) 輔人字第 11280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2) 輔人字第 9373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71)台防字第 11989 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1 )輔人字第 12554 號令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3) 輔人字第 15350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使健愈榮民適
2應正常生活,充實就業技能,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
3就業講習所 (以下簡稱講習所) 。
4前項講習所設置數目及容納名額由輔導會按照計畫定之。
講習所置所長,綜理所務,副所長襄助之。
講習所設左列各組、室:
一、訓練組。
二、保健組。
三、輔導室。
四、祕書室。
1講習所置組長、室主任、技師、輔導員、醫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
2藥劑員、護士、辦事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1講習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暨人事查核業
2務。
講習所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
講習所人員之職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講習所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確無適當人選
2,得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1講習所各級職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編制表所定員額內經輔導
2會核准遴用之。
講習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