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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7 )輔人字第 10916 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9 )輔人字第 11280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2) 輔人字第 09373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3 )輔人字第 11118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3) 輔人字第 15352 號令廢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就業訓練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就業訓練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其職掌於辦事要點中定之:
一、輔導組。
二、習藝組。
三、保健組。
四、秘書室。
1就業訓練中心置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秘書、技師、編譯、專員、副技
2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醫務員、組員、助理輔導員、司藥、護士、
3辦事員、技術助理員、護理佐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1就業訓練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2及人事查核業務。
1就業訓練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
2會計業務。
就業訓練中心人員之職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就業訓練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
2人選,得另行遴選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1就業訓練中心各級職員,應視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
2核准遴用之。
就業訓練中心辦事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