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20131030已廢止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4
  )輔人字第 00590  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78)台防字第 20506  號函修
  正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8)輔
  人字第 14851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2
  )輔人字第 1884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6)
  輔人字第 17210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15 條
  (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技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新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020078753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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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退除役官 兵就業訓練及所屬員工在職訓練,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 置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室,掌理有關事項。 一 教務組:掌理訓練之計畫及執行等事項。 二 考核組:掌理訓練成果及技能檢定等事項。 三 輔導組:掌理學員生活照護及就業輔導等事項。 四 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 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秘書、專員、訓練管理員、輔導員、訓練員、組 員、助理輔導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設實習工廠,置廠長、技師、副技師、技術員,辦理實作訓練、五 金零件製作及機具修護保養等工作。
第 9 條
本中心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及助理訓練師,均為聘任。
第 10 條
本中心為辦理輔導會所屬員工在職訓練得設分部,置教育長,由副主任兼 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編制員額內調配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 選時,得另行遴選之。
第 13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 准遴用之。
第 14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編制表 │ ├─────┬───┬───┬───────────────┤ │職 稱 │ 官等 │ 員額 │ 備 考 │ ├─────┼───┼───┼───────────────┤ │主任 │ 簡任 │ 一 │ │ ├─────┼───┼───┼───────────────┤ │副主任 │ 簡任 │ 二 │ │ ├─────┼───┼───┼───────────────┤ │教育長 │ 薦任 │(一) │副主任兼任。 │ ├─────┼───┼───┼───────────────┤ │組長 │ 薦任 │ 三 │一、教務組、考核組、輔導組。 │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室主任 │ 薦任 │ 一 │ │ ├─────┼───┼───┼───────────────┤ │秘書 │ 薦任 │ 一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專員 │ 薦任 │ 三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訓練管理員│ │ 二 │ │ └─────┴───┴───┴───────────────┘ ┌──────┬─────┬─┬──────────────┐ │ 輔導員 │薦任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訓練員 │委任或薦任│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四│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助理輔導員 │委任 │二│一、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辦事員 │委任 │三│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書記 │委任 │二│俟現有雇員出缺後改置。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事├────┼─────┼─┼──────────────┤ │室│組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計├────┼─────┼─┼──────────────┤ │室│稽核 │薦任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 │佐理員 │委任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政風室│主任│薦任 │ 一 │現有人員出缺不補。 │ ├─┬─┴──┼─────┼───┼────────────┤ │實│廠長 │ │(一) │ │ │習├────┼─────┼───┼────────────┤ │工│技師 │薦任 │ 一 │ │ │廠├────┼─────┼───┼────────────┤ │ │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 一 │ │ │ ├────┼─────┼───┼────────────┤ │ │技術員 │委任 │ 一 │ │ ├─┴────┼─────┼───┼────────────┤ │正訓練師 │聘任 │ 六 │一、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 │ │ │ │ 辦法辦理。 │ │ │ │ │二、視需要得將其員額暫以│ │ │ │ │ 副訓練師名義聘充。 │ ├──────┼─────┼───┼────────────┤ │副訓練師 │聘任 │ 一四 │一、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 │ │ │ │ 辦法辦理。 │ ├──────┼─────┼───┼────────────┤ │ │ │ │二、視需要得將其員額暫以│ │ │ │ │ 助理訓練師名義聘充。│ ├──────┼─────┼───┼────────────┤ │助理訓練師 │聘任 │ 一四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 │ │ │辦理。 │ ├──────┴─────┼───┼────────────┤ │ 合 計 │ 七一 │ │ │ │(十一)│ │ ├─┬──────────┴───┴────────────┤ │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在「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 │ 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六」未規定前,暫准適用之;│ │附│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 │註│ 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