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十月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員會(55)輔人 字第 08218 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7 )輔人字第 10912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2 )輔人字第 06759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6) 輔人字第 13751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4) 輔人字第 1593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 (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組織規 程;新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020078753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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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務處編制,依所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人數之多寡,區分為甲、乙、丙、
2丙、丁、戊五種類型,掌理左列事項:
一、榮民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等事項。
二、榮民訪慰、權益維護、糾紛調處、善後處理等事項。
3前項甲、乙種類型服務處得設輔導組及服務組,分別辦理前項業務。
服務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1甲、乙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組長、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
2幹事、辦事員、書記;丙、丁、戊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專員、輔
3導員、社會工作員、幹事、辦事員、書記。
甲、乙種類型服務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甲、乙種類型服務處置會計員、佐理員;丙、丁、戊種類型服務處置會計
2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1甲種類型服務處為有效推展各項服務工作,得視需要報經輔導會核准,設
2置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及分設地區分中心,採共同管理個別性經營方式
3(車輛為各榮民業者所自有) ,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立案為汽車運輸業,
4辦理營業登記。
5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置主任、組長、組員、業務員、書記。
6營民計程車服務中心地區分中心置主任、組員、技術員、業務員。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服務處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1服務處各級職員,應視實際作業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
2核准遴用之。
服務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