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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0)輔 人字第 07649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9 )輔人字第 16508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3) 輔人字第 153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4) 輔人字第 159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及編制表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020078753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榮家編制,依收養榮民之容量,區分甲、乙、丙、丁四種類型,各設左列
2組、室,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健組:掌理榮民衛生保健暨疾病醫療事項。
二、輔導室:掌理榮民服務照顧、心理輔導、權益維護及精神生活之調適
3事項。
三、秘書室:掌理印信、文書、研考、事務、出納、給養、環境與有關設
4施之維護,管理及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榮家置主任,綜理一切事務,副主任襄助之。
1榮家置組長、室主任、秘書、專員、輔導員、副技師、醫師、組員、護理
2長、技術員、藥劑員、保健員、護士、辦事員、護理佐理員、書記,並得
3酌用雇員。
1榮家為加強對榮民服務照顧,維護固有倫理道德,激發榮民團隊精神,得
2設堂管理並置堂長,由輔導員兼任。
1甲、乙種類型榮家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丙、丁種類型榮家置人事管
2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甲、乙種類型榮家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丙、丁種類型
2榮家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甲、乙種類型榮家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榮家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2另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1榮家各級職員,應視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2。
榮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