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20131030已廢止
沿革(25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9
  )輔人字第 12571  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8)
  輔人字第 1209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1)
  輔人字第 06359 號令修正第 4~6、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3)
  輔人字第 0587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4)
  輔人字第 213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7
  )輔人字第 0127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200010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09800046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800080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生效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人字第 09900111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1 條
    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人字第 1020078753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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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國軍退除役 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 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臺中榮民總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第 2 條
本院職掌如左: 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之訓練事項。 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傷殘重建事項。 六、關於榮民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
第 3 條
本院醫務方面,設各部、科、室、庫、中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體檢、及血庫業務等事 項。分左列各科、庫、中心: (一) 心臟內科。 (二) 胸腔內科。 (三) 胃腸科。 (四) 神經內科。 (五) 新陳代謝科。 (六) 腎臟科。 (七) 血液腫瘤科。 (八) 過敏免疫風濕科。 (九) 感染科。 (十) 呼吸治療科。 (十一) 體檢科。 (十二) 血庫。 (十三) 加護中心。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 一般外科。 (二) 胸腔外科。 (三) 心臟血管外科。 (四) 泌尿外科。 (五) 大腸直腸外科。 (六) 重建整形外科。 (七) 兒童外科。 三、神經外科:神經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 關節重建科。 (二) 骨病科。 (三) 骨析創傷科。 (四) 脊椎外科。 四、麻醉部: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及教學、研究等事 項。 五、婦產部:婦科、產科、家庭計畫、優生保健及其有關各種疾病之診療 、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 婦科。 (二) 產科。 (三) 生殖醫學科。 (四) 優生保健科。 七、兒童醫學部: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中心: (一) 一般兒科。 (二) 新生兒科。 (三) 兒童心臟科。 (四) 兒童加護中心。 八、復健科:物理、職能、語言等治療、職能鑑定、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等事項。 九、放射線部:放射線檢查、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 一般放射診療科。 (二) 胸部放射科。 (三) 腹部放射科。 (四) 神經放射科。 (五) 兒童放射科。 (六) 骨骼肌肉放射科。 十、核醫部: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 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一、精神部:心理障礙及精神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 各科: (一) 一般身心科。 (二) 老年身心科。 (三) 兒童青少年身心科。 十二、皮膚部: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三、牙科部:牙齒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 家庭牙醫科。 (二) 贗復牙科。 (三) 牙髓及牙周病科。 (四) 口腔顎面外科。 (五) 兒童牙科及齒顎矯正科。 十四、眼科部:眼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 一般眼科。 (二) 視覺功能科。 (三) 視力保健科。 (四) 屈光矯型科。 十五、耳鼻喉部:耳、鼻、喉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 列各科: (一) 耳科。 (二) 鼻頭頸科。 (三) 口腔咽喉科。 十六、放射腫瘤科:各種腫瘤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七、急診部:急診病人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 急診內科。 (二) 急診外科。 (三) 毒物科。 十八、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之診療、教學、研究、保健、體檢、支援協 調社區及基層醫療等事項。 十九、病理部: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及有關病理教學、 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 一般病理科。 (二) 外科病理科。 (三) 細胞學科。 二十、醫學檢驗部:臨床檢驗、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科: (一) 一般檢驗科。 (二) 生物化學科。 (三) 微生物科。 二十一、教學研究部:本院各部科有關之醫學研究發展及教學、訓練、進 修、圖書、圖藝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 醫學教學組。 (二) 醫學圖書組。 二十二、護理部:護理業務與護理人員教學、訓練及護理學之研究發展等 事項。 二十三、藥劑部:藥品檢驗、製劑調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請領、保管、 配發、藥物安全諮詢及臨床藥學之研究、推動、教學等事項,分 左列各科: (一) 臨床藥學科。 (二) 調劑科。 二十四、營養部:食品供應、營養諮詢、教學、研究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 (一) 臨床營養組。 (二) 膳食管理組。
第 4 條
本院行政方面,設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務企管部:門診病人之診療、公共衛生、病理答詢、掛號登記、病 歷管理、住院、計價、醫務行政資料統計、企劃經營、績效管理、品 質管理、醫院評鑑、臨床路徑、機要文件、編譯文書、研考、業務管 制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 研考品管組。 (二) 績效企劃組。 (三) 醫務組。 (四) 病歷組。 (五) 計價作業組。 二、總務室:事務、財產管理、出納、印信、工友管理、園藝設計及不屬 其他各室業務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 出納組。 (二) 文書組。 (三) 事務組。 三、工務室:設計施工、公用設備、修繕保養及環境保護等事項,分左列 各組: (一) 設計施工組。 (二) 公用設備組。 (三) 醫學工程組。 (四) 修護保養組。 四、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操作、維護、應用作業發展及技術統計等 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 應用發展組。 (二) 系統操作組。 (三) 技術網路組。 五、勞工安全衛生室:勞工職業災害防止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六、補給室:藥品、經理物品、衛生器材之採購、保養、配發及衣物洗滌 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 採購組。 (二) 資財組。 (三) 配發組。 七、社會工作室: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志願服務計畫、榮民病 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社會工作組。 (二) 輔導組。
第 5 條
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由師(一)級醫師兼任,副院長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 任。
第 6 條
本院置下列人員,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部主任、部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血庫主任、加護中心 主任、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護理師、藥師、醫事 放射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呼吸治療 師、臨床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 射士。 二、主任秘書、室主任、研究員、組長、秘書、技正、副研究員、技師、 高級分析師、專員、編譯、輔導員、助理研究員、分析師、副技師、 技士、設計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師、組員、社會工作師、技術 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技術助理員、管理員、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員、病房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部主任、部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血庫主任、加護中心 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 7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8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長、稽核、組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 10 條
(刪除)
第 10-1 條
本院為辦理分區醫療業務,得視需要設分院。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師級、士 (生) 級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院各級職員應按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 用之。
第 13 條
本院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 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4 條
本院因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四人至六人為專業顧問,以其中一人為總顧 問。
第 15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請輔導會備查。
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