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3) 輔人字第 1149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 發布第 7 條條文及編制表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020078753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妥善照顧年老無依
2退除役官兵,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採部分供給制 (自費
3) 於各地區設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 (以下簡稱安養中心) ,其名稱分別冠
4以所在地地名。
5前項所稱年老無依退除役官兵,係指支領軍方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
6金、大陸半俸及公教人員月退休金等人員。
1安養中心設左列各組,掌理有關事項:
一、社會工作組:掌理安養榮民生活照護與心理輔導及善後處理等事項。
二、保健組:掌理安養榮民衛生保健及疾病醫療等事項。
三、行政組: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保管及不屬其他各組之
2事項。
安養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1安養中心置組長、秘書、輔導員、副技師、醫師、社會工作員、組員、護
2士、保健員、技術員、藥劑員、營養員、辦事員、護理佐理員、書記,分
3掌各項業務。
1安養中心為落實安養榮民生活照顧與服務,得設堂,置堂長,由輔導員兼
2任。
安養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安養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2┌──────────────────────────────┐
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自費安養中心編制表 │
4├───┬─────┬──┬─────────────────┤
5│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6├───┼─────┼──┼─────────────────┤
7│主 任│簡 派│1 │ │
8├───┼─────┼──┼─────────────────┤
9│副主任│簡 派│1 │ │
10├───┼─────┼──┼─────────────────┤
11│組 長│薦 派│3 │社會工作組、保健組、行政組;其中保│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安養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2另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1安養中心各級職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
2會核准遴用之。
安養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12│ │ │ │健組長薦任。 │
13├───┼─────┼──┼─────────────────┤
14│秘 書│薦 派│1 │ │
15├───┼─────┼──┼─────────────────┤
16│輔導員│薦 派│3 │ │
17├───┼─────┼──┼─────────────────┤
18│副技師│委任或薦任│2 │ │
19├───┼─────┼──┼─────────────────┤
20│醫 師│委任或薦任│1 │ │
21├───┼─────┼──┼─────────────────┤
22│社會工│委 派│3 │一 內一人得列薦派。 │
23│作員 │ │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辛、國軍退除│
24│ │ │ │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
25│ │ │ │ 等表之六」未規定前,薦任社會工│
26│ │ │ │ 作員暫以薦派第六職等辦理,委派│
27│ │ │ │ 社會工作員暫以委派第四職等至第│
28│ │ │ │ 五職等辦理。 │
29├───┼─────┼──┼─────────────────┤
30│組 員│委 派│3 │內一人得列薦派。 │
31├───┼─────┼──┼─────────────────┤
32│護 士│委 任│2 │ │
33├───┼─────┼──┼─────────────────┤
34│保健員│委 任│2 │ │
35├───┼─────┼──┼─────────────────┤
36│技術員│委 任│1 │ │
37├───┼─────┼──┼─────────────────┤
38│藥劑員│委 任│2 │ │
39├───┼─────┼──┼─────────────────┤
40│營養員│委 任│1 │本職稱之職等,在「辛、國軍退除役官│
41│ │ │ │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六│
42│ │ │ │」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
43│ │ │ │職等辦理。 │
44├───┼─────┼──┼─────────────────┤
45│辦事員│委 派│1 │ │
46├───┼─────┼──┼─────────────────┤
47│護理佐│委任或僱用│2 │ │
48│理員 │ │ │ │
49├───┼─────┼──┼─────────────────┤
50│書 記│委 派│1 │本職稱之職等,在「辛、國軍退除役官│
51│ │ │ │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六│
52│ │ │ │」未規定前,暫以委派第一職等至第三│
53│ │ │ │職等辦理。 │
54├───┼─────┼──┼─────────────────┤
55│人事管│委任至薦任│1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56│理員 │ │ │ │
57├───┼─────┼──┼─────────────────┤
58│會計員│委任至薦任│1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59├───┴─────┼──┼─────────────────┤
60│合 計│32 │ │
61├──┬──────┴──┴─────────────────┤
62│ 附 │一 本編制表適用彰化、台南、花蓮及八德等四所榮民自費安│
63│ │ 養中心。 │
64│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在本會所屬各機關職務列等表未│
65│ 註 │ 規定前,暫適用「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列│
66│ │ 等表之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67│ │三 表內派用職務進用時,應以具有任用資格者為優先。 │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