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General Political Warfare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法律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20140129已廢止English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3660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1)院臺防字第 0910007771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901  號
  令公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以下簡稱本局) 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政治 作戰事項。
第 3 條
本局掌理國軍政治作戰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二、政戰計畫、教育訓練、準則研發、心理輔導、福利服務、軍民關係之 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政治教育、文宣康樂、心戰資訊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官兵精神戰力 之蓄養。 四、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導及 執行事項。 五、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 及執行事項。 六、眷村改建政策之企劃及督導事項。 七、軍事新聞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政治作戰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戰綜合處。 二、文宣政教處。 三、軍紀監察處。 四、保防安全處。 五、軍眷服務處。 六、軍事發言人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 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5 條
本局為遂行國軍政治作戰任務,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 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6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二級上將;副局長執行官一人,職務列中將;副局長二 人,職務分列中將或少將。
第 7 條
本局置處長五人,主任一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副處長、副主任七人至 十七人,參謀主任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一百六十 八人至二百三十人,職務列中校、少校、尉官、士官,其中四十八人至七 十人,職務得列上校。
第 8 條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依法辦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0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