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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75)台忠授字第 0567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8)台忠授字第 07472 號令 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86)台孝授三字第 08879 號令 發布廢止本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行政院國
2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為常設基金,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科門診及住院醫療收入。
三、傷殘重建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各科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
二、傷殘重建費用。
三、教學訓練與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費用。
四、醫療優待及免費支出。
五、支援各地區榮民醫院支出。
六、管理費用。
七、其他有關支出。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2、審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應依國庫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但應業務需要經
2財政部同意後,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制訂會計制度。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核定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2分配賸餘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