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19970915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75)台忠授字第 0567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8)台忠授字第 07472 號令 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86)台孝授三字第 08879 號令 發布廢止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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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社會醫療
服務、及醫學研究之需要,特設置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為常設基金,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管理機關。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科門診及住院醫療收入。
三、傷殘重建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各科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
二、傷殘重建費用。
三、教學訓練與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費用。
四、醫療優待及免費支出。
五、支援各地區榮民醫院支出。
六、管理費用。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應依國庫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但應業務需要經
財政部同意後,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制訂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核定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分配賸餘處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