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19990125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行政院(83)台孝授三字第 10509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86)台孝授四字第 07247  號令
  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88)台孝授四字第 00675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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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提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運用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促 進軍民通用科技之發展,特設置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 防部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接受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收入。 三、屬於本基金之技術移轉收入。 四、屬於本基金之相關技術、設備、設施作價投資收益。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稱接受委託,係指接受政府機關、國防部所屬單位、公、民 營事業、研究機構及學校之委託。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二、建設、改良及擴充各項設備、設施支出。 三、屬於本基金之相關技術、設備、設施作價投資支出。 四、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設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委員十人,由國防部物力司司 長、主計局局長、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中山科學研究院 (以下簡稱中科 院) 院長、及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民間人士各代表一人兼任之。
第 7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為主席。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由國防部就中科院現職人員調兼 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三至四組辦事,所需人員由主任委員核定之。 參與本基金計畫之人員,由中科院就現職人員擔任或兼任之。
第 9 條
本會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國防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給兼職酬勞。
第 10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策劃本基金發展策略及科技研發計畫。 二、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計畫目標、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保管及管理運用之審議與督導。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11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公營銀行、購買政府公債或國庫券。
第 12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4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5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