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

命令行政>國防部>組織目最後異動 20231017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101000112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300002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1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8000011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5、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202813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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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處、室: 一、計畫評估處,分三科辦事。 二、獲得管理處,分二科辦事。 三、工程營產處,分三科辦事。 四、綜合事務處,分二科辦事。 五、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第 4 條
計畫評估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建軍政策與軍事戰略計畫之軍備整備建議及諮詢。 二、軍備政策、制度、規劃、執行及軍備能力預判之研究。 三、國際軍備事務合作交流政策之擬訂及執行。 四、軍備會報之規劃及執行。 五、軍備整備分析及規劃報告之撰擬。 六、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施政計畫之彙編、協調及管制。 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督業務之執行、協調及管制。 八、國軍後勤策略及整體後勤支援體制之規劃。 九、其他有關計畫評估事項。
第 5 條
獲得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軍備獲得管理政策與制度之擬訂、核議及督導。 二、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獲得階段專案管理(不含對美軍售案)、測試評估、系統工程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國軍軍備獲得管理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四、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外購案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發展策略與專案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五、國軍軍品生產單位研發產製、產品銷售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督導。 六、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及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管理及督導。 七、本局所屬機構有關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薪資結構、總員額及薪點值之核議。 八、國軍軍品規格、標準認證制度、品質保證檢驗、測試等政策、制度、法令之擬訂、審核及督導。 九、國防科技之前瞻、指導原則之策頒、執行及管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認定、變更之提報及管制;國防先進科技之法規、發展規劃、研究計畫之審查、執行查核、成果管制及應用。 十、其他有關獲得管理事項。
第 6 條
工程營產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防工程與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法令、標準之擬訂及督導。 二、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工程業務、預算支用之整合、協調、投資建案之審議及督導。 三、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設施災害復建工程之諮詢及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國軍不動產購置、徵收、租賃、借用、接收、獲得管理與使用維護、調配、處分、註銷、國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審議及督導。 五、國軍不動產糾紛之處理及督導。 六、國軍不適用營地之審定、處理及督導。 七、國軍不動產管理資訊系統需求之審定及督導。 八、國軍設施工程、不動產管理與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九、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之運作、管理及相關法令之研擬。 十、其他有關工程營產事項。
第 7 條
綜合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史政、財產管理、後勤、政戰、監察及作戰演訓之督導。 二、國軍軍備人員經歷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人事業務、研究考核、法制及教育訓練之督導及執行。 四、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彙辦及審議。 五、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作業手冊、權責劃分及任(業)務職掌之研擬。 六、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文書、檔案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七、立法院、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八、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處理軍備整備有關業務所需資訊系統之規劃、督導、維護及教育訓練。 九、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資訊系統及裝備需求建案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綜合事務事項。
第 8 條
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及所屬機構、部隊主計人員任職管制。 二、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編審、分配、管制及執行。 三、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及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會計事務處理及作業規定之研擬。 四、附屬單位概(預)算、決算、估計、績效及會計月報表編報。 五、現金收支會計帳務處理及代收款計畫之審核。 六、對所屬機構、部隊主計業務與內部審核之督導及處理。 七、本局國防公務統計表報之擬訂、蒐整、彙報及管考。 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十條,自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