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國防部(51)詳誠字第 1170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一日國防部(58)符澤字第 2143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國防部(73)淦湜字第 5053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006957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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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使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依據文宣政策,宣揚 國父遺教、 總統訓示、研
2究軍事學術,發揮教育及宣傳效力,特訂定本辦法。
1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之出版及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2辦理。
1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係指由軍事機關、部隊、學校等軍事單位或其所屬之出
2版社所出版之各種新聞紙及學術性、報導性、綜合性之雜誌與畫刊而言。
1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以發行單位主管或政戰主管為發行人,負責新聞紙及雜
2誌出版及發行事宜。
1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以軍事單位或軍人為發行對象,非經國防部核准,不得
2向社會及國外發行。
1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僅向軍中發行者,應於創刊前,填具軍辦新聞紙及雜誌
2聲請登記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發行人照片二張,層報國防部核發
3登記證。
1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如需向社會發行者,應先由發行單位填具軍辦新聞紙及
2雜誌聲請登記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發行人照片兩張,呈層國防部
3核轉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
4凡領有行政院新聞局登記證之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可自行向郵政總局申請
5登記為「新聞紙類」以享受郵遞優待。
1為強化新聞紙及雜誌精簡政策,凡屬對本單位發行之小型刊物,經層報國
2防部核定後,以文書資料發行。
1軍中新聞紙及雜誌,須於刊頭或顯明部位記載發行人之姓名、登記證號數
2,及發行年月日,如僅向軍中發行者,應加刊「對內刊物,妥慎保管」字
3樣,避免對外流傳。
1軍中新聞紙及雜誌所持有之登記證,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按登記時
2之程序,填具軍辦新聞紙及雜誌變更登記聲請書,聲請變更登記。
1登記證如因故遺失者,除應登報聲明作廢外,並應檢附該報,呈報國防部
2核辦。
1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終止發行時,原發行人應按登記時之程序,填具軍辦新
2聞紙及雜誌註銷登記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三) ,聲請註銷登記。
1軍中新聞紙及雜誌自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者,或發行中斷,新聞
2紙逾三個月,雜誌逾期半年尚未繼續發行者,均視為終止發行。
3前項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當事由者,發行人得呈請展延。
1各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發行之共同事項規定如左:
一、創立風格:
(一) 對學術性之刊物,應注意研究與運用,報導性刊物,注意啟發與趣
2味。
(二) 建立真誠、樸實、求新的風格,非因特殊必要,不得轉載社會刊物
3的作品及新聞稿件。
(三) 將宣傳的主題,融合於漫畫、故事,及文藝作品之中。
(四) 內容力求學術化,報導要求文藝化,文字應求通俗化,措詞須求親
4切化。
(五) 掌握敵情研究及分析報導,以強化敵情教育。
二、計畫編輯:
(一) 確定每期之主題及重點,一方面廣事徵文,一方面敦請軍中作家、
5學者的長期合作,依據預定的範圍與進度,蒐集所需稿件,以開闢
6稿源。
(二) 副刊稿件,依據選稿標準,概定百分比,作均衡的分配,並儘量採
7用官兵作品。
(三) 對外發行之各新聞紙淨化廣告內容,嚴格控制版面,廣告不得超過
8全部版面四分之一。
三、統一型態:
9三日刊以上的新聞紙,內容一律雜誌化。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發行之特定事項規定如左:
一、各軍種:
(一) 取銷國內外新聞報導 (外島報紙除外)
(二) 與本軍的重大措施、活動、任務相配合。
(三) 應刊登友軍重大新聞,以增進團結。
二、軍團級:
(一) 以報導本單位特性有關的重大措施與活動為主。
(二) 後勤單位應著重後勤補給、生產、支援等任務之配合。
(三) 訓練單位,應與訓練有關之任務相配合。
三、外島:
(一) 地區軍政重大措施。
(二) 常備戰士家鄉消息。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不得刊載左列事項:
一、妨礙軍事機密者。
二、損害部隊榮譽者。
三、影響官兵或軍民情感者。
四、有害官兵身心健康者。
1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之審查,由其上級單位審查,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幕僚、勤務、訓練及指揮單位所出版之新聞
2紙及雜誌,各總部及憲兵司令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單位出版之新聞紙
3及雜誌。
二、配屬部隊配屬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由
4受配屬單位審查,不足三個月者,由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三、演習部隊在演習期間,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依演習統裁部所編列
5指揮系統辦理審查,或由其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1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應予每月出版後立即檢具同式兩份,送呈隸
2屬之總部審查,其標準依第三章之規定辦理。
1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向社會發行。
一、旨在向社會報導軍事新聞,軍事學術或國軍進步實況者。
二、新聞紙及雜誌發行單位在特定地區內,為軍政最高機關,此項新聞紙
2及雜誌負有對當地軍民教育宣傳之需要者。
1經核准兼對社會發行之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
2向國外地區發行。
一、旨在向國外僑胞或國際人士宣揚國軍強大進步者。
二、旨在探討軍事學術,需要與友邦軍中出版物進行交換者。
三、僑胞或國際人士主動向我索取或訂閱,經國防部檢查無洩密及其他顧
3慮者。
1凡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禁止向非軍事單位及人員發行,並不得與
2民辦新聞紙及雜誌交換,或私人贈閱轉送流入民間。
1外賓、僑團,或其他非軍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邀參觀我軍事基地或演習
2時,如需贈送特刊或某期之新聞紙或雜誌,授權由軍團級以上單位自行審
3查辦理。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可相互交換以資觀摩。
1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內容發生重大錯誤,或違反本辦法第三章各條
2款規定之一時,視情節輕重議處,經審查評定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