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20000524已廢止
沿革(7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國防部(51)詳誠字第 1170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一日國防部(58)符澤字第 2143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國防部(73)淦湜字第 5053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006957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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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第 一 章 總則
為使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依據文宣政策,宣揚 國父遺教、 總統訓示、研 究軍事學術,發揮教育及宣傳效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第 一 章 總則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之出版及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第 3 條第 一 章 總則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係指由軍事機關、部隊、學校等軍事單位或其所屬之出 版社所出版之各種新聞紙及學術性、報導性、綜合性之雜誌與畫刊而言。
第 4 條第 一 章 總則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以發行單位主管或政戰主管為發行人,負責新聞紙及雜 誌出版及發行事宜。
第 5 條第 一 章 總則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以軍事單位或軍人為發行對象,非經國防部核准,不得 向社會及國外發行。

第 二 章 申請登記

第 6 條第 二 章 申請登記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僅向軍中發行者,應於創刊前,填具軍辦新聞紙及雜誌 聲請登記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發行人照片二張,層報國防部核發 登記證。
第 7 條第 二 章 申請登記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如需向社會發行者,應先由發行單位填具軍辦新聞紙及 雜誌聲請登記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發行人照片兩張,呈層國防部 核轉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 凡領有行政院新聞局登記證之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可自行向郵政總局申請 登記為「新聞紙類」以享受郵遞優待。
第 8 條第 二 章 申請登記
為強化新聞紙及雜誌精簡政策,凡屬對本單位發行之小型刊物,經層報國 防部核定後,以文書資料發行。
第 9 條第 二 章 申請登記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須於刊頭或顯明部位記載發行人之姓名、登記證號數 ,及發行年月日,如僅向軍中發行者,應加刊「對內刊物,妥慎保管」字 樣,避免對外流傳。
第 10 條第 二 章 申請登記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所持有之登記證,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按登記時 之程序,填具軍辦新聞紙及雜誌變更登記聲請書,聲請變更登記。
第 11 條第 二 章 申請登記
登記證如因故遺失者,除應登報聲明作廢外,並應檢附該報,呈報國防部 核辦。
第 12 條第 二 章 申請登記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終止發行時,原發行人應按登記時之程序,填具軍辦新 聞紙及雜誌註銷登記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三) ,聲請註銷登記。
第 13 條第 二 章 申請登記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自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者,或發行中斷,新聞 紙逾三個月,雜誌逾期半年尚未繼續發行者,均視為終止發行。 前項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當事由者,發行人得呈請展延。

第 三 章 發行規定

第 14 條第 三 章 發行規定
各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發行之共同事項規定如左: 一、創立風格: (一) 對學術性之刊物,應注意研究與運用,報導性刊物,注意啟發與趣 味。 (二) 建立真誠、樸實、求新的風格,非因特殊必要,不得轉載社會刊物 的作品及新聞稿件。 (三) 將宣傳的主題,融合於漫畫、故事,及文藝作品之中。 (四) 內容力求學術化,報導要求文藝化,文字應求通俗化,措詞須求親 切化。 (五) 掌握敵情研究及分析報導,以強化敵情教育。 二、計畫編輯: (一) 確定每期之主題及重點,一方面廣事徵文,一方面敦請軍中作家、 學者的長期合作,依據預定的範圍與進度,蒐集所需稿件,以開闢 稿源。 (二) 副刊稿件,依據選稿標準,概定百分比,作均衡的分配,並儘量採 用官兵作品。 (三) 對外發行之各新聞紙淨化廣告內容,嚴格控制版面,廣告不得超過 全部版面四分之一。 三、統一型態: 三日刊以上的新聞紙,內容一律雜誌化。
第 15 條第 三 章 發行規定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發行之特定事項規定如左: 一、各軍種: (一) 取銷國內外新聞報導 (外島報紙除外) (二) 與本軍的重大措施、活動、任務相配合。 (三) 應刊登友軍重大新聞,以增進團結。 二、軍團級: (一) 以報導本單位特性有關的重大措施與活動為主。 (二) 後勤單位應著重後勤補給、生產、支援等任務之配合。 (三) 訓練單位,應與訓練有關之任務相配合。 三、外島: (一) 地區軍政重大措施。 (二) 常備戰士家鄉消息。
第 16 條第 三 章 發行規定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不得刊載左列事項: 一、妨礙軍事機密者。 二、損害部隊榮譽者。 三、影響官兵或軍民情感者。 四、有害官兵身心健康者。

第 四 章 審查權責

第 17 條第 四 章 審查權責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之審查,由其上級單位審查,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幕僚、勤務、訓練及指揮單位所出版之新聞 紙及雜誌,各總部及憲兵司令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單位出版之新聞紙 及雜誌。 二、配屬部隊配屬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由 受配屬單位審查,不足三個月者,由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三、演習部隊在演習期間,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依演習統裁部所編列 指揮系統辦理審查,或由其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第 18 條第 四 章 審查權責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應予每月出版後立即檢具同式兩份,送呈隸 屬之總部審查,其標準依第三章之規定辦理。

第 五 章 發行管制

第 19 條第 五 章 發行管制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向社會發行。 一、旨在向社會報導軍事新聞,軍事學術或國軍進步實況者。 二、新聞紙及雜誌發行單位在特定地區內,為軍政最高機關,此項新聞紙 及雜誌負有對當地軍民教育宣傳之需要者。
第 20 條第 五 章 發行管制
經核准兼對社會發行之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 向國外地區發行。 一、旨在向國外僑胞或國際人士宣揚國軍強大進步者。 二、旨在探討軍事學術,需要與友邦軍中出版物進行交換者。 三、僑胞或國際人士主動向我索取或訂閱,經國防部檢查無洩密及其他顧 慮者。
第 21 條第 五 章 發行管制
凡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禁止向非軍事單位及人員發行,並不得與 民辦新聞紙及雜誌交換,或私人贈閱轉送流入民間。
第 22 條第 五 章 發行管制
外賓、僑團,或其他非軍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邀參觀我軍事基地或演習 時,如需贈送特刊或某期之新聞紙或雜誌,授權由軍團級以上單位自行審 查辦理。
第 23 條第 五 章 發行管制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或雜誌每次出版後,檢送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主管處 二份,國防部圖書館一份,同時檢送出版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有關機關及 其他法令規定之機關各一份。
第 24 條第 五 章 發行管制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可相互交換以資觀摩。
第 25 條第 五 章 發行管制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內容發生重大錯誤,或違反本辦法第三章各條 款規定之一時,視情節輕重議處,經審查評定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6 條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