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命令行政>國防部>人事目最後異動 20250918
沿革(19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國防部(69)淦湜字第 1343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國防部(80)伸信字第 400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5、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國防部(87)鐸錮字第 1317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 9000023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6、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 00109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5000006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4、8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7000023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902882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5、7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4026831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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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績績等評定標準如下:
一、特優相當於九十五分以上。
二、優等相當於九十分至九十四分。
三、甲上相當於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
四、甲等相當於八十分至八十四分。
五、乙上相當於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
六、乙等相當於七十分至七十四分。
七、丙上相當於六十五分至六十九分。
八、丙等相當於六十分至六十四分。
九、丁等相當於五十九分以下。
第 3 條
考績年度內獲重大獎勵,其考績績等之評定依下列規定:
一、獲頒通用獎章以上,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評列甲等以下。
二、記大功以上,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評列乙上以下。
第 4 條
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二、記大過或累計記大過二次以上懲罰,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撤職、降階、降級懲罰者。
六、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撤職、降階、降級、罰款、記過者。
第 5 條
各單位應依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按下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二、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三、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
四、甲等以下不予限制。
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應以審核單位為實施管制範圍。
第 6 條
考績在甲等以上者,按現階俸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績為乙上者,按現階俸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訂之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考績獎金之俸給總額,按考績核定當月俸給標準發給之。
第 7 條
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發給考績獎金:
一、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不辦考績者。
二、考績績等在乙等以下者。
第 8 條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及行政法人任職、服役者,其考績獎金,依各該單位考績獎金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標準有關作業規定另定之。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