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一級上將在台期間繼續保留現役及其待遇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19990901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十日國防部(54)約法字第 0316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八日國防部(70)淦湜字第 5364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國防部(88)鐸錮字第 12418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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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適應反攻需要,優遇一級上將,特依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國軍在臺期間,現役一級上將,屆滿現役限齡或服役限齡,經免職而未派 新職者,得繼續保留為現役,不辦退伍。
第 3 條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應由國防部設置辦公室,以便從事國防及軍事問題 之研究工作,備供總統諮詢。
第 4 條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其月支薪給、車輛及眷舍等,均以維持原職所有待 遇為原則;並得於辦公室內設置秘書或參謀一員、衛士一名,以辦理其有 關行政事宜。
第 5 條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於再任實際軍職 (或其他軍職) 時,其待遇即另依新 任軍職之規定辦理。如調任外職,應予外職停役,並停止其第三條第四 條之待遇。免除外職時,辦理回役,恢復其待遇。競選停役者亦同。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