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功績卹金給與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19970101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六日國防部(65)金銓字第 408  號令發布施行
2.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三日國防部(68)金銓字第 3295 號令修正附表
  並自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廢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85)台人政給字第 45805
  號令發布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五條訂定之。
第 2 條
功績卹金之計算,以服役期間獲頒之勛獎章,並持有證書、執照、或證明 文件者為準。 在服役期間授有文官勛獎章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外國贈予者,不 予計列。
第 3 條
功績卹金之給與金額,依勛獎章之等級高低定之。
第 4 條
功績卹金之給與,依階級區分為左列四級。 一、將級。 二、校級。 三、尉級 (含士官長) 。 四、士官、士兵。
第 5 條
功績卹金之發給,依一般卹金發給作業程序辦理。
第 6 條
功績卹金經費,由撫卹機關造具預算,呈請國防部核撥。
第 7 條
功績卹金之給與金額如附表。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