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國防部(54)約法字第 0315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三日國防部(56)規成字第 10067 號令修正發 布 (原頒「國軍鐵道運費管制辦法」及「台灣地區鐵路軍人乘車證管制使 用辦法」同日廢止) 3.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國防部(65)金銓字第 0659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國防部(71)淦湜字第 1169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內容 (原名稱:國軍鐵路運輸作業規則;新名稱: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5.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國防部(73)淦湜字第 4399 號令修正發 布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國防部(86)鐸錮字第 0625 號令修正 發布 7.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國防部(88)鐸錮字第 16098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為使鐵路軍事運輸作業,各種換票憑證使用管制及鐵路運費預算運用有所
2遵循,特訂本規則。
1軍事機關鐵路軍事運輸,除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及「鐵路軍事運輸條
2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外,內部作業應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
3者,適用其他法令。
4陸軍總司令部後勤司令部運輸署 (以下簡稱運輸署) 對槍械與彈藥之運輸
5為策途中安全應按國防部令頒「武器、彈藥重要軍品整車鐵運派員押運專
6案作業規定」及參考鐵路規章或洽鐵路局配合運輸作業訂定相關措施辦理
7。
運輸署為負責執行鐵路運輸之主管機關。
1國軍官兵申請運輸之權責如下:
一、營或相當等級單位主官:六至四十九個人。
二、旅 (團) 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連以下。
三、師、獨立旅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營以下。
四、軍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旅 (團) 。
五、軍團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師 (獨立旅) 。
六、超過師級以上部隊或超越軍團防區者,須由軍團或相當等級單位填註
2奉准文號,始可申請運輸。
1國軍軍品運輸,依下列權責申請:
一、國軍旅 (團) 級以上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有申請運輸本單位經常
2軍品及裝備與承發軍品之權。
二、國軍各級單位對支援作戰急需之軍品,為爭取時效,各級運輸單位應
3先行運輸,再循作業程序補辦手續。
三、軍品除經各總司令部、軍管區 (海岸巡防) 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以
4下簡稱各總部) 以上權責單位核准,地區補給單位不得超越作戰區運
5輸。
1運輸署之承運權限如下:
一、依據補給計畫,動 (復) 員計畫,部隊機動 (調防) 訓練計畫,訂頒
2人員與補給品之配運計畫。
二、核發超過地區運輸單位承運權限之運輸許可。
三、接受外島及作戰區之運輸申請。
四、接受或臨時專案部隊人員、裝備、軍品之運輸申請。
五、接受部隊一旅、軍品八百零一噸、車輛五十一輛以上之運輸申請。
陸軍各地區運輸單位,負責執行配運計畫或運輸許可核定範圍之運輸。
1地區運輸單位及所屬駐站運輸軍官之承運權限如下:
一、執行配運計畫或運輸許可核定範圍之運輸。
二、擔任港口清運作業,及國外物資第二階段接運。
三、各地區運輸單位,有承運一個旅以下部隊,駐站運輸軍官有承運一營
2以下部隊 (均含裝備) 之鐵運權。
四、各地區運輸單位,有承運八百噸以下軍品或五十輛以下車輛;駐站運
3輸軍官有承運四百噸以下軍品或二十輛以下車輛之鐵運。
1鐵運申請應填運輸申請單,其申請區分如下:
一、人員:分部隊與零星官兵。
二、軍品:分裝備與補給品。
2前項部隊指五十人以上,零星官兵指六至四十九人。
3春節專列運輸、演習裁判官、國軍各軍事院校隊職官及學員現地戰術等視
4鐵運費使用情形,得申請對號列車運輸。
1下列軍品使用乙種運照運輸:
一、國軍編制裝備及配賦表所載之單位裝備補給品。
二、奉核准頒發之補給計畫所載之補給品。
三、海、空軍專用或通用之補給品。
四、專案及戰備任務需要,經奉各總部以上權責單位核准之軍品。
2前項軍品以鐵運費支用區分表範圍所載者為限。
1下列軍品使用甲種運照運輸:
一、各補給或生產單位於國內採購或承製完成之各類物品,在未入庫驗收
2前之運輸。
二、各單位所需原料之運輸。
三、國防專案工程所需機具或材料運輸。
四、專案演習、專案運補;國內專案採購,部隊換裝,處、廠、庫所遷建
3軍品之運輸。
五、庫儲調撥軍品 (含處與處、廠與廠、庫與庫間平行間調撥之軍品) 之
4運輸。
六、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統一接轉之國外進口軍品主件及零件 (含材料) 之
5運輸。
1人員經由鐵路運輸,除持有證明之傷患及各總部以上權責單位核准之政策
2性專案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輸:
一、零星官兵運輸距離不足五十公里。
二、部隊運輸距離不足六十公里者。
1車輛經由鐵路運輸時,除持有證明書證明業已損壞,無法行駛外,凡有下
2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輸:
一、各型履帶車輛運輸距離不足五十公里者。但履帶型戰鬥車輛、自走砲
3車不在此限。
二、各型輪型特種車輛運輸距離不足八十公里者。
三、汽車運輸距離不足一百二十公里者。
1軍品由鐵路運輸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輸:
一、未註明軍品來源或撥補文號者。
二、各項軍品再向原生產地方向倒運者,但戰備調儲或調撥者不在此限。
三、凡可就地購置之粗笨物品,及非屬單位財產內之物品。
四、運輸不足五十公里者。
五、兵工承 (協) 建地方建設工程機具材料等運輸。但國防部核准之專案
2工程之運輸,不在此限。
六、各級福利機關或公民營工廠之產品運輸。
七、非國軍所屬單位之軍品運輸。但經國防部核准之友邦不在此限。
1鐵運記帳付費整車之軍品及人員,駐站運輸軍官應核實後,再行啟照。鐵
2運自行付現整車之軍品,駐站運輸軍官負責協助配車,以杜絕浪費。
1運輸署負責所有鐵路運輸核實工作之督導、考核及派員實施稽查,並辦理
2核實成果月報之審查彙報。
1陸軍地區運輸單位及所屬駐站運輸軍官,負責轄區內軍運核實業務之督導
2與執行,並將每月核實成果於次月十日前填二份報運輸署彙呈。
1陸軍各運輸單位或駐站運輸軍官執行核實工作,得視需要協調申運權責單
2位派員共同實施之。
1人員及軍品之核實工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零星官兵運輸,由部隊領隊人員會同駐站運輸軍官,確實清查人數後
2,再行辦理起運手續。
二、部隊運輸,仍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為原則,但專列或附 (加) 掛運輸
3時,應由部隊相關部門先自行核實;惟運輸單位核實人數,認為有再
4清查必要,在不影響發車時刻情形下,得會同部隊現場負責人重新核
5實。
三、軍品運輸,承運運輸權責單位,先作計畫核實,駐站運輸軍官依實際
6裝載內容並針對輸具型式,會同申運單位負責裝載人員,實施現場核
7實裝車,訖站運輸軍官則應根據運輸文件記載,再行核對,以杜絕浪
8費。
鐵路軍運核實人員差旅費、誤餐費支報規定由運輸署另訂之。
1凡部隊及軍品經由鐵路運輸,除以平車及敞車裝載之普通軍品外,均應採
2取保密、安全措施,車廂、軍品及其他物品上均禁止書寫部隊番號、代號
3及其他分類保密資料,並於裝車時由鐵路局人員會同軍運人員實施檢查,
4以策安全。
1凡由鐵路運輸之部隊及軍品,對其部隊番號、軍品名稱、數量及運送之目
2的地,不論用書面或電訊連絡,均須使用密語或代字以資保密。
1軍品及部隊運輸保密,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另由運輸署遵照軍機保密實
2施規定,及鐵路運輸保密規定,編訂鐵路電話密語表一次六十份,由單位
3主官密存,比照戰備計畫密語使用方法聽候使用。
1實施戰備計畫作業時,填寫車 (運) 照,應使用代字或密語,並依下列規
2定行之:
一、機關部隊番隊盡量使用代字,無代字者,以密語表示數字,前後加括
3弧以資識別。
二、軍品名稱,應按密語表密碼填寫,並於密碼前加以括弧註明貨物等級
4,如係火藥、化學及危險軍品則加註規定字樣,以策安全。
1為確保軍運機密,電話連絡有安全顧慮時,得派連絡人員親赴各單位或起
2訖站洽辦,並須隨帶公務證明,以資識別。
1鐵路調度及車站人員對一般軍運不得於公開之記事牌上標示,對軍用整列
2車之車牌一律免掛,如中途有部分車輛因故摘下或附掛普通貨物列車運行
3時,則按鐵路局對一般軍品整車使用代字標示辦法之規定,插用代字車牌
4,其起訖站應以注意符號代替,但收貨人欄免填載。
1軍運人員及鐵路局人員,由於職務關係獲悉或持有之軍事機密事件,應負
2保密責任,倘有洩漏而涉及刑責者,則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3。
1軍人各種換票憑證,專供現役軍人差勤公務持用,持用人如穿著便服時,
2應隨身攜帶軍人身分證,以備站務人員查驗。
1軍人換票憑證之使用,除必須遵守鐵路規章外,其詳細使用規定由運輸署
2另定之。
1各種換票憑證,由運輸署委託鐵路局印製,逐季向鐵路局領取,按照國防
2部核定分配各單位數量,轉發三軍各單位使用。
1各單位送 (在) 訓,病患送 (住) 院及結訓,健癒歸隊人員所需換票憑證
2,均由原屬單位在額領數內發給。
1鐵運費以支援國運官兵、軍品一次運輸為限 (適用範圍如附件一) 。凡使
2用範圍以外之運輸,其所需運費均由申運單位自行籌付。
1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於年度開始十二個月前,協調運輸署,擬定「鐵
2路運輸判斷」,並與主計單位協調決定鐵運費概算額度,作為年度鐵路運
3輸計畫 (以下簡稱鐵運計畫) 編造之依據。
1國軍各單位之年度鐵運計畫 (格式如附件二) 依照年度施政計畫之作戰訓
2練演習、補給、動員及後送各項計畫中人員及軍品,必須使用鐵路運輸者
3,詳實編列之;如正常運補不敷使用時,由各總部於年度終了前三個月編
4列計畫呈報國防部核發。
1國軍各單位、年度鐵運計畫送由各總部彙編,於年度開始五個月前完成後
2,送運輸署,陸軍總司令部 (以下簡稱陸總部) 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完
3成,呈報國防部核定。
年度鐵運計畫由陸軍總部編報經國防部核定後印發各單位實施。
1鐵運費之分配,以鐵運費預算證明卡 (格式如附件三,以下簡稱鐵運卡)
2辦理,鐵運卡之頒發收繳,均應登記帳籍,其範例如附件四。
1運輸署製印鐵運卡,按照鐵運計畫所核定預算數,先分配二分之一數量予
2各預算編造單位,餘以使用完畢之舊卡備文換發新卡,並由陸總部後勤司
3令部補給署印製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 (格式如附件五) ,以供各單位填用
4。
國防部得控制鐵運費總額百分之十,以作支援緊急任務之用。
1為便於結報,鐵運卡陸總部分配至相當軍團級單位,各陸軍獨立旅及其所
2屬下轄單位,如需鐵運卡時應向其上級單位領用之,其餘各總部比照辦理
3。
1鐵運卡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檢附報紙一份及議處失職人員之人
2勤令,層送運輸署轉知地區運輸單位登記停止使用暨轉報國防部列管備查
3。
1各單位策劃其所屬服行任務,凡有鐵路運輸需要者,則應先行考慮其現有
2之鐵運費預算。
1各單位辦理鐵路運輸時,應攜帶足夠支付鐵運費用之鐵運卡及國軍鐵運費
2付款憑單,連同申請運輸單,並於備考欄內註明鐵運費用途別涵義表之代
3號,向駐站運輸軍官辦理。
1鐵運卡由駐站運輸軍官簽證,並將鐵運卡號碼,支用金額及用途代號填入
2車 (運) 照之備註欄內,車 (運) 照第五聯及鐵運卡,於部隊或軍品未啟
3運前,交託運人員帶回,繳交申運單位之經辦人登記入帳。
1申運單位之托運人員,應於駐站運輸軍官填發車 (運) 照及簽證鐵運卡時
2,填具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及蓋章,再由駐站運輸軍官簽章證明後,交由
3火車站簽收。
1駐站運輸軍官受理各單位申請運輸時,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凡未檢
2附鐵運卡及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者,一律不得發照運輸,如因此延誤,其
3責任應由申請運輸單位自負,鐵運卡之簽證方法必須一致,列舉範例如附
4件六。
1臺灣鐵路管理局於月終依據乙種車 (運) 照,填造運費清單及帳單各三份
2,並檢同原車 (運) 照及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於次月十五日前函送運輸
3署,結付運費,並經審核運費相符後即簽證預算,將支付憑單交臺灣鐵路
4管理局持向聯勤地區收支機構領款。
1申請運輸單位,如有浮報部隊人數,虛報軍品噸位,夾帶非軍人或非軍品
2及不遵守鐵路行車規定者,與鐵路軍運人員如有工作執行不力,虛造偽報
3反規定者,一經查覺,得視情節經重,列舉事實,分別呈報或函請權責單
4位予以糾正或懲處。
1國軍官兵乘坐火車違規者,准由鐵路機關或憲兵司令部函請各總司令部令
2飭所隸單位查明議處,國防部及軍運主管機關,為明瞭各用證單位使用與
3違規處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1鐵路軍運人員工作成績優良者,由運輸署另訂工作競賽獎勵實施規定,報
2請核獎。
1國防部對鐵路軍運執行及運費支用情況將派員實施定期、不定期之稽查,
2各單位對其所屬,亦應隨時派員督導之。
1凡集體強行乘車或越站乘車者,除照鐵路機關規定補票外,領隊人員及其
2直屬主官,則按情節輕重議處。
軍人換票憑證填發人如將換票憑證發給非軍人使用,一經查覺依法處理。
1各種換票憑證均為有價證券,凡影印、偽 (變) 造、非法變賣、私自轉讓
2非軍人身分者,或聚眾毆打、辱罵站員者;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者,依法處
3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