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國防部>交通通信目最後異動 20251111
沿革(2 筆)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4032593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搭乘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之軍用運輸機者(以下簡稱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出示下列證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身分證。
二、駕照。
三、健保卡。
四、戶籍謄本。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之。
第 3 條
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應於搭乘前完成投保意外險,並填具搭機切結書。
第 4 條
交通部應向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收取搭乘之費用每人新臺幣一千元,並於扣除保險費用後,撥入國防部指定之帳戶收繳國庫。
第 5 條
各地區航空站負責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候機補位安排、搭乘費用收繳、代收費用收據之印製、辦理保險及相關事宜。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