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所屬軍事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19990125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80)台忠授字第 1080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88)台孝授四字第 00675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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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訓練軍事受刑人、羈押中被告之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俾出獄或出
所後能適應軍中或社會生活,設置國防部所屬軍事監所作業基金 (以下簡
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
部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台幣五億元。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加工及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
二、發給作業者勞作金之支出。
三、補助軍事受刑人及被告之飲食支出。
四、軍事受刑人及被告之獎勵支出。
五、作業管理人員之獎勵支出。
六、教學訓練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作業之支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支出,比照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比照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之規定,在基金額
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