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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80)台忠授字第 1090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3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88)台孝授四字第 00675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
2部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台幣二十億元。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科民眾診療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及管理之各項支出。
二、教育訓練與研究發展之支出。
三、民眾診療作業相關設施之購建及維修支出。
四、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獎助金。
五、國軍軍醫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之軍醫人員獎助金。
六、醫療優待與免費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1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2其他公營銀行。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2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2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之管理及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