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國防部(54)約法字第 0291 號令訂定發 布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54)台忠四字第 14755 號令核 定 2.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國防部(68)金銓字第 2019 號令修正 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八日行政院 684)台人政肆字第 10363 號函核 定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國防部(81)伸信字第 6286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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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使奉准派赴敵後及已進入敵後工作之國軍軍官、士官、士兵 (以下簡稱
2奉派敵後官兵) ,在敵後執行任務,能淬勵盡職,無後顧之憂,特訂定本
3辦法。
1奉派敵後官兵出發前,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預算,按權責單位核定有案
2之現職,自出發之次月起算,一次發給六個月薪餉 (含各項加給) 、眷補
3費及主副食代金,自第七個月起停發主副食,爾後各項薪給,均按權責單
4位核定之現職逐月發給,有眷在政府控制地區者,由聯勤綜合財務處全部
5發給其眷屬,無眷或其眷不在政府控制地區者,由該處向國軍同袍儲蓄會
6代為分別開戶辦理軍人儲蓄,以一年為期,期滿辦理續存,不受軍人定期
7儲蓄存款辦法所定儲存限額限制。
1前條無眷或眷屬不在政府控制地區之官兵,在出發後應領之各項薪給,應
2於出發前由本人填具委託書 (如附件一) 一式三聯,由派遣單位連同留薪
3名冊 (如附件二) 一式二份,送聯勤綜合財務處辦理存儲,於其任務終了
4返回基地後一次發給其本人具領。若當事人未指定在政府控制地區之受益
5人因公殉職者,由聯勤綜合財務處專戶提存,俟反攻大陸後發給其家屬;
6但立有遺囑者,依其遺囑辦理之。
1前條官兵之留薪存款,除左列原因外,不得中途申請提款。
一、因公奉命或因特殊事故奉准調返政府控制區者。
二、任務終了者。
2申請提領前項存款,應填具留薪領款申請單 (如附件三) 一份,並檢附人
3事命令及有關證件,由派遣單位證明,逕送聯勤綜合財務處簽證後,向國
4軍同袍儲蓄會指定之存款單位提領存款。
奉派敵後官兵各項薪給,概以薪給證明冊及支出證明書或以領據轉審。
1奉派敵後官兵出發前,由派遣單位按實際需要,專案申請發給旅費、工作
2費用及作戰或情報特別費,其支給原則如次:
一、旅費:
(一) 國內及國外自由地區,照現行給與規定支給。
(二) 團體行動或用空投方式進入敵後者,均不支給個人旅費。
二、工作費用:由派遣單位按所派任務,擬訂個人或團體需要,專案報請
3核定支給。
三、作戰情報特別費:由派遣單位,按作戰或情報任務,擬訂個人或團體
4需要,專案報請核定支給。
1奉派敵後之有眷官兵,於出發前,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安家費、眷補
2費、及房租補助費,其支給原則如次:
一、安家費: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一次安家費,其支給標準照現行
3國軍官士調外島服務留臺眷屬安家費十倍支給。
二、眷補費: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工作經
4費項下,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眷補費。
三、房租補助費:未配眷舍者,派遣單位專案申請,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
5年度情報工作經費項下,照現行給與標準一次加發十二
6個月之房租補助費,並優先輔導購宅,不受計點限制。
1奉派敵後官兵任務完成後,其事蹟合於「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之規定
2者,由主管單位填報工作獎金建議表 (如附件四) ,建議頒發獎金,其核
3發獎金之標準及權責,依上開辦法之規定辦理。
1如有虛報事實偽造證件而冒領獎金,除追繳全部獎金外,冒領人及其單位
2主官與承辦人員等均從嚴議處。
1奉派敵後有眷官兵如在敵後失蹤、失事或被俘,其眷屬待遇比照「國軍官
2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辦理。
1奉派敵後官兵,於執行任務,因公殉職或負傷成殘者,除按軍人撫卹條例
2發給撫卹金外,其有特殊功績者,得專案報請國防部另發一次特別慰問金
3。
1奉派敵後官兵其在政府控制地區之眷屬,得享受左列優待:
一、眷屬因病住院或治療,經公立醫院或國防部指定之特約醫院證明者,
2得檢附單據申請發給醫藥補助費,各軍眷服務中心按所檢附之單據予
3以全額補助之。
二、眷屬死亡或因火災、風災、地震、水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而蒙受損失
4者,得依災害程度,並經村長 (散戶為村里鄰長) 證明,報請依照「
5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有關災害救助金之標準加倍發給救助金
6。
三、眷屬遭受空襲或盜劫時,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四、子女教育,除按規定發給教育補助費外,如有不敷時,得由派遣單位
7主動調查並代其申請補助其差額全部,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
8工作經費項下列支。
五、眷屬如有就業能力而志願就業者,眷管單位應優先予以輔導就業。
六、眷屬生育加發給生育補助費一倍。
1奉派敵後之未婚官兵,於任務完畢返回基地後,如合於「戡亂時期軍人立
2功特准結婚辦法」之規定,可申請特准結婚,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一
3次結婚補助費新臺幣伍萬元,並優先輔導購宅,不受計點限制。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