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儲蓄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20020523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83)台孝授三字第 0685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 091003721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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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改善官兵生活,安定軍心,提倡儲蓄儉僕風尚,提昇戰力,特設置軍人
儲蓄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規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機關,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原本部軍儲作業準備金之淨值。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存款作業收入。
四、本基金之孽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推展及辦理軍人儲蓄存款業務所需之各項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第 7 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為因應業務需要,得酌置作業人員若干人。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
未分配賸餘處理,超過部分,應悉數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