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生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19990125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84)台孝授三字第 0856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88)台孝授四字第 00675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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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建立軍事武器裝備生產體系,結合民間企業,發展自立自主國防工業, 提升國軍軍品生產效能及品質,並達成企業化經營之目的,特設置國軍生 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部為 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銷售及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相關事業投資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定產品銷售包括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學校等委託 製造,及經國防部依有關法令規定指定輸出之產品。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產品生產、銷售及提供勞務支出。 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教學及研究發展支出。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 四、相關事業投資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設國軍生產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 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十二人,由國防部常務次長、副參謀總長 、主計局局長、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物力司司長、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 以下簡稱聯勤總部) 總司令、參謀長及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內 政部、外交部、經濟部各代表一人兼任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由國防部就聯勤總部現職人員調 兼之,並得視任務需要,設置任務編組,所需工作人員,由聯勤總部就現 職人員調兼或調派之。
第 8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本基金運用計畫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本基金重大規章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9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國防部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 酬勞。
第 10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公債。
第 11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3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 配賸餘處理。
第 14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