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Regulations of Managing and Using the Fund of Production and Services for Military Personnel
沿革(21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88)台孝授四字第 00553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89)台孝授四字第 08996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1)院授主孝四字第 0910013
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4、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 095000633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並刪除第 2、6、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 096000740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4 條條文;第 1 條規定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 0980001504A 號
令增訂發布第 9-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02020112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9-1、1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04020000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9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12020041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14020233
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為辦理軍品研發及生產,提升醫學教育及研究,提供國軍與民眾醫療及官兵服務,推展國軍福利及文教,推辦軍人儲蓄及官兵急難貸款,落實國軍副食供應等作業,特設置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接受委託研究、製造、技術移轉及服務收入。
四、提供各項服務、加工、產品銷售及勞務收入。
五、醫療收入。
六、研發特許權收入。
七、教學實習收入。
八、委託經營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九、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收入。
十、附設營運項目收入。
十一、本基金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訓練、實習及研究發展支出。
二、承接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三、各項服務、加工、產品生產、銷售、推銷費用、勞務及採購農產品支出。
四、醫療支出。
五、研發特許權支出。
六、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七、依規定或核定之提撥補助及獎勵(助)金支出。
八、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支出。
九、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費用。
十、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支出。
十一、官兵急難貸款資金。
十二、因委託經營所發生之支出。
十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第 9-1 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國防部主管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4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