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院辦理審判案件訴訟文書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命令行政>國防部>軍法目最後異動 20051102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40000678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40000705 號函發布勘
  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費,A3、B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
第 3 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
第 4 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 5 條
軍事法院依本標準徵收之各項費用,應依規定繳交國庫。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