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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40000678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40000705 號函發布勘 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費,A3、B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軍事法院依本標準徵收之各項費用,應依規定繳交國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