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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十日國防部(54)心得字第 1640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一日國防部(57)壯志字第 2737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國防部(87)鐸錮字第 15509 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87)衛署醫字第 87068531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1本辦法所稱志願役軍人家屬,以持有軍眷補給證者, (以下簡稱軍眷) 為
2限。
本辦法所指公立醫院 (所) 包括公立學校附設之教學醫院在內。
1軍眷就醫公立各級醫院 (所) 得按左列予以優待:
一、掛號費免繳。
二、藥品照成本收費。
三、處理手術等費繳半數。
四、住院保證金照章計收。
五、如住院治療住三等病房者,得免收住房費,如三等病房無空位,而自
2願改住二等病房者,其超出三等病房之費用,由患者自行負擔,膳食費不
3分病房等級,一律照章收費。
1公立各級醫院 (所) 劃撥病床,應以全數十分之一為優待軍眷就醫之用為
2原則。
1軍眷住院如查明確因無力負擔醫藥費用,致有欠繳各費情事,由院方函請
2當地聯勤軍眷服務單位負責查明歸還,惟所需金額,以不超過現行軍眷醫
3藥救助標準最高額為限。
1軍眷就醫如不依規定手續辦理,或作其他超出規定之要求,得由醫院通知
2當地聯勤軍眷服務單位負責處理之。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