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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 第 093002274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 第 0960017557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與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併同安養之配偶。
二、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及其併同安養之配偶。
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其收費費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000元。
1本標準所定收費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2等影響因素,得每年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