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 第 094001083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30003353C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或其經核定併
2同安置之配偶。
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其收費費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八○○元。
1本標準所定收費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2等影響因素,得每年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