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資源共享服務照顧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養目最後異動 20141013
沿革(12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貳字第 1010063289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2 條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該規 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 03006989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忘我園區服務照 顧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資 源共享服務照顧規費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與地方政府協議委託收容之受服務照顧者。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為執行資源共享業務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一百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 4 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