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養目最後異動 20210409
沿革(11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
  第 1020028897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起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
  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1000
  1920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
  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
  護規費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養護條件之退除役官兵。
第 3 條
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八百元。但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第 4 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