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20061206已廢止
沿革(22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61)台財第 5302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66)台財第 6946 號函修正發布
  第 1、2、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八月一日行政院(67)台財第 6942 號函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71)台財字第 1044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82)台財字第 33676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2 條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91)院臺財字第 091000871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10024235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3002679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40087405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5003753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0950047096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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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之審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四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以行政院政務委員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 一、行政院政務委員二人。 二、財政部部長。 三、經濟部部長。 四、交通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行政院秘書長。 七、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 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十二、行政院新聞局局長。 十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 干人,分組辦事,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 。並應業務需要,得設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以加強事前審核與事後監督 ,必要時得酌聘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二人。
第 5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會務,並為會議之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6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分組辦 事。副執行秘書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
第 7 條
本會設業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款項之核收、調度及運用事項。 二、基金投資、貸款案件之研辦。 三、基金投資、貸款案件合約或協議事項之洽訂。 四、基金投資、貸款收益之核計事項。 五、基金投資之讓售事項。 六、基金投資貸款計畫、收益及本金之催收事項。 七、基金年度運用方案之編擬事項。 八、委員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本會設稽核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投資、貸款對象之信用及財務狀況分析事項。 二、基金投資、貸款計畫執行績效之稽核事項。 三、專案調查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本會設會計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年度預算之擬編、執行及決算編報事項。 二、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會計報告之編造與分析事項。 三、基金資料之統計及統計報告之編製與分析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本會設總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人事、文書、印信、檔案及庶務事項。 二、基金出納事項。 三、基金財產之保管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 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會議紀錄按期報行政院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