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20170510已廢止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八日財政部(72)台財關字第 21544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日財政部(73)台財關字第 14477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財政部(74)台財關字第 2140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財政部(89)台財關字第 088000622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3004482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2100851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610071571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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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關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之任務如左: 一、進口稅則修正之研議事項。 二、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之研議事項。 三、報復關稅課徵之研議事項。 四、關稅或關稅配額機動調整之研議事項。 五、採取進口救濟或特別防衛措施,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關稅 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之研議事項。 六、其他重大關稅政策之研議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以財政部次長為主任委員,並由下列人員為委員組成之: 一、經濟部次長。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 五、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六、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七、其他經財政部聘任之委員四人至六人。 依前項第七款規定聘任之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財政部關務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本委員會事務。
第 5 條
本委員會之秘書業務,由財政部關務署負責。所需之必要費用,由財政部 關務署編列預算支應。
第 6 條
為研議第二條所規定之事項,本委員會得邀集有關機關成立專案小組,進 行稅則修正之研究及特別關稅案之調查,作成有關研究、調查報告或議案 。
第 7 條
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或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 席時,得由其指定之代表人召集或出席之。
第 8 條
本委員會會議對於第二條所規定之事項無異議時,由主任委員宣告通過, 有異議時,提付表決,正反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