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20230503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令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1222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6501  號令公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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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事項。 二、財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資訊作業之計畫及設備之審議、作業檢查、績效評核事項。 三、財稅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及規範之審訂、訓練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事項。 四、財稅資訊之綜合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財稅資訊處理之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設五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本中心業務。
第 6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高級分析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六人至十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分析師三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七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十二人至十八人,管理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程式設計師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十人至十二人,設計員十二人至十四人,助理管理師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六人,設計員七人,助理管理師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作業員一百六十人至一百七十二人,書記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第五條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0 條
本中心對外公文,得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左列事項,由本中心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 11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